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是指勞工遭到雇主非志願離職時,避免勞工之生計受到非志願離職的變故所影響,政府給予勞工補助的一套暫時救助措施。
請領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依同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勞工兩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給付期間就職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如果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