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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遲到算曠職嗎

        近日花蓮外海發生7.2級的大地震,除了造成房屋倒塌與人員傷亡外,各縣市的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皆因地震的關係停駛一定的期間,而地震的時間要剛好在上班時間,這時候不免會造成勞工有遲到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雇主得將勞工的遲到期間算是曠職時間嗎?

        首先要看勞工與雇主有無事先約定,依勞動部所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如果在無事先月定的情形下發生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既然雇主不能將勞工因天災遲到的時間視為曠職,那沒有工作的時間雇主要給付薪資嗎?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因上述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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