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移車的時間點
當我們發生車禍時都會等待警察的到來再來進行移車的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都怕對方在警察還沒來的情形下先行移車破壞現場跡證,說到這裡是不是大家都認為在警察到來前不要移動車輛是最好的,這個觀念其實並不完全正確,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從條文內容可知車禍會出現兩種情形:
情形一是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情形二則是有人受傷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移動車輛時就可以移動車輛,不論何種情形雙方都不得擅自移動車輛,而是要要先標繪車輛位置等相關證據之保存後才可以移動車輛,但要注意的是該辦法的條文內容是「應」,也就是說車禍不論有沒有人傷亡,都一定要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跡證,如果車禍只有財物損失而無人傷亡,就一定要移車以免妨礙交通:反之在有人受傷的情形下,如果已經畫好標線,雙方也都同意移車的話,就一定要移動車輛。
如果雙方未依規定移動車輛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在無人傷亡的情形下,且車輛尚可以移動,汽車駕駛人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繪車輛位置或標繪車輛位置後不盡速移車,會被處以罰緩,雖然大多數的警方都不會以此理由開單,但是也是有少數的當事人事後因此受罰之情形,所以,大家不得不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