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
小美任職於某科技公司,她的任職期間已滿2年,近日,她甫滿1歲的女兒身體不時有病痛,且無人可以幫忙照顧小孩,有鑑於此,小美可否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之資格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須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且有養育未滿3歲之子女得向雇主申請,而所欲留職停薪之人不限於女性,男性亦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再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育嬰留職停薪之時間
受僱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並非從出生到滿3歲,而是子女滿3歲前最多留職停薪的其間為2年,而規定之2年不須限於一次放完,亦可分次申請,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這裡要注意的是,若同時撫育兩個子女以上時,育嬰留職停薪要合併計算,同樣也是2年。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復職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受僱人得申請復職,雇主不得拒絕,但在有下列情況時: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在法省此等情形時,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依法定標準發給受僱人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