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由於去年我國被外國媒體評為行人地獄,所以政府為了改善此問題大幅擴張了民眾得以逕行舉發交通違規的範圍,造成了大量檢舉達人的出現,有職業駕駛團體遂向政府陳情,說過度舉發會影響自身工作權,行政則以此理由及會造成執法量能負擔為由提出道交條例的修正草案,該草案目前已在行政院會通過,送交給立法院,而這次的修正內容主要分為兩點:
限縮民眾逕行舉發的範圍:
將被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下輕微罰鍰的處罰項目禁止民眾自行拍照檢舉,總計有以下違規行為: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第31條之1第2項)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 、 人 行 道 ( 包 含 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55條第1項第1款)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第55條第1項第4款)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以上所列之違規行為只得有警察直接開單,不得再由民眾直接舉發。
違規記點制度的改變
從嚴認定違規行為記違規點數之方式,限於當場舉發之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原本自費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得扣抵兩點違規點數,但限於1年1次,現在放寬此規定改為1年2次。此外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
本次級上次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修正凸顯當初行政及立法機關的草率,前次修正為考量道路設計不良之因素,而此次修正則因政府的政治目的而向少數利益團體讓步,做出放寬之限制,以交岔路口臨停為例,這類違規停車會嚴重影響行人及駕駛人的視線死角,大幅增加用路人發生死傷的風險,從生命、身體安全與1200元比較,孰輕孰重一望即知,政府難道無法比較?至於執法量能龐大負擔這一立法理由根本就是藉口,上次修法也是以此為由增加民眾檢舉的權限,上上一次修法也是以此為由來限制民眾得逕行舉發的項目,連續三次限縮或放寬民眾逕行舉發的權限,政府難道是在鬼打牆嗎?況且過去警察只要審查數面資料有沒有符合規範,現在警察必須要去違規現場開單,到底哪種方式會增加執法量能龐大負擔,其實大家心裡清楚。